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2018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10
发文单位: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7-01
发文字号: 大房金发[2018]5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7月1日起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额。2.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所在区市县201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201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472元。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2018—2019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所在区市县201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201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472元。
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