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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须知

摘要: 本文对于贷款购房,非贷款购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等一系列公积金提取的办理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

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须提供缴存人身份证(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以下提取条件对应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购房、建房(包括住房贷款)、租房的首次提取,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或未婚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配偶身份证,提供缴存人的银行(只限我市归集承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进行账户关联,提取资金以转账方式转入个人账户,账户关联须缴存人本人办理。每次提取须相隔半年以上(销户提取、追溯提取和提前还贷的除外),购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为购房总房款(建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为建房总造价),购房、建房贷款的,登记提取额度时按当期利率计算贷款本息确定提取额度,计算额度时须减去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须在还贷满半年后申请,购房、还贷、租房提取的,可申请以委托自动划转方式提取。

第一条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已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二)未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二手楼购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三)可分期提取,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首次提取的须提供以上资料,其后提取只须提供身份证。

第二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 首次提取:一手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发票以及契税完税证;二手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二)其后提取只须提供身份证。

第三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一)非贷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未办房产证的,①提供镇以上城建(或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明;②以下资料其中之一:镇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书,在城镇规划外的农村建造、翻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意见;

2、已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3、建房总造价的计算以住房建筑面积乘以我市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的参考造价标准(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建房造价书的造价标准,已经以该套自建房提取过的,不需重新现场勘察和提供造价,以原申请人提供的造价标准计算)。

4、提取的总额不超过经以上标准计算出的建房造总价,首次提取须提供以上资料,其后提取只须提供身份证。

(二)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的:

1、首次提取: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建房造价书、借款合同。

2、其后提取只须提供身份证。

第四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大修《安全鉴定证明》(证明房屋出现结构安全问题或隐患,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房地产权证(属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

(二)须在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一周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大修费用。

第五条租房自住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半年提取一次。

(二)缴存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提供《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登记簿,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月租金乘以当年度租房期的月数。

(三)租住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缴存职工,在租赁期内申请,每人月提取最高限额为500元,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申请时需提供缴存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无房证明。(市直及端州区待网上预约系统完善后实施)

(四)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曾以购房提取过(除已出售该套住房)住房公积金的不能以租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到退休年龄因故不能提供退休证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出境定居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港、澳单程证,或移民局通知和定居签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非本市(肇庆辖区)户籍的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非本省户籍的缴存人调动到外省工作的人员:提供户籍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动到外省工作的提供调动证明;省内调动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无法办理转移的,转封至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或在原单位暂封。

第九条失业时间满三周年,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证明);失业时间满三周年的,提供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失业时间以失业登记为准(进城务工农业户口人员以解除劳动时间为准)。

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劳动部门及医院的鉴定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

第十一条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未成年

子女提供有显示直属关系的户籍簿或出生证)、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到办理窗口(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办)。

第十二条特殊条件的提取

(一)夫妻两地分居的,夫妻双方在工作所在地各以一套自住住房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能互补。

(二)婚前双方各自购房的,婚后夫妻双方可各自以所购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不能互补。

第十三条变更提取住房。

可选择缴存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下同)名下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新系统只能变更提取住房一次,变更提取住房的,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须留存当期存款资金5%的余额。

第十四条旧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出资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只能提取一次,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权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须发证机构盖章确认);

3、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的资料;

5、身份证(以配偶身份申请的,须提供结婚证,以子女或父母身份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簿或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提前还贷的提取,须先以贷款购房(建房)情形提供材料计算提取额度:

(一)提前还贷转商业贷款账户的,资料包括提前还贷申请书,当月贷款银行余额单,在贷款余额的额度内审批提取金额,将资金转入贷款账户;贷款账户户名为缴存人本人的,可以代办,为他人户名(原则上只能是配偶或联名人)的,不能代办,只能缴存人本人申请,申请人还须及时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转帐手续;(各县市区管理部暂不开展该业务)

(二)提前还贷对冲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后变更申请审批表》、契税完税证(已录入产权信息的不需提供);

(三)已办理提前还贷扣款手续的,以贷款购房、贷款建房提取情形办理;

第十六条特困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收据、医保报销资料),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贫困家庭低保证明(《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个人开户时存在提取销户后3个月之内在同一单位重新开户情形的,须3个月后才能开户,并且同时应补缴欠缴的以及销户时提取的金额。

第十八条本须知中的“购房、还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涉及的住房,申请人(或家庭成员)须具有所有权。

第十九条夫妻单方以购房、建房、租房提取的,另一方如需提取公积金,也需提供婚姻证明,夫妻双方只能提取同一套住房。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我中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为准,不需另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还贷凭证。

第二十一条提取额度的计算方式说明:

(一)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合计其提取额度。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家庭成员或婚前婚后情形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簿等证明材料,离婚的要提供提取房产分割协议或当事人提取额度分配协议。

(三)贷款购房的待还贷结束后,可追溯提取额度与实际购房款加贷款利息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

(一)本须知的“住房贷款”指购买自住个人一手住房(二手住房)贷款或建房贷款,购买商铺、装修、购车等投资性或消费性抵押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家庭成员”指缴存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三)二手楼购房金额以契税计税金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房在半年内凭该套房最多只能提取一次。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业务新系统上线后,同一套住房“其后提取”的,须完善个人信息、以及房屋、贷款等相关信息数据,需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新系统上线后提取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肇公积金通[2014]49号)的规定提交资料(按新提取额度计算方式计算的,办理时须提交契税完税证以方便计算)。

第二十五条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如须核查、查档、补充材料、异地购房及追溯提取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以上须知根据《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关于放宽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肇房委[2015]22号)制定;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16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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