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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6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绵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生效日期: 2018-03-26

发文字号: 绵住房公积金发〔2018〕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1.压缩贷款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2.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售房行为 3.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抵押登记效率等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

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文件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资料交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通知借款人或开发商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二、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售房行为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

(二)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抵押登记效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公开业务办理流程。

四、加大宣传力度,公开业务办理流程

公积金中心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五、促进互联互通,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六、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整改的,应予以通报、媒体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绵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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