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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转移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转移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7

发文单位: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6-11-07

发文字号: 湖公积金发〔2016〕40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现就住房公积金取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调整。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转移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7日

湖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转移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现就住房公积金取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调整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调整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手续的具体规定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改为《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单》,不再要求缴存单位加盖公章;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取业务不再要求缴存单位出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单位审核确认书》。本市区域内,封存账户、托管账户转移或合并时,不要求原缴存单位盖章。

二、同一套住房密集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本市以外提取)事项后间隔时间不足十二个月因再次交易又产生新的提取申请事项的,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除外);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需提供购房职工本人(配偶)户口迁入证明并提供本人(配偶)累计缴纳该房屋水、电、天然气费用三个月以上凭证原件,或者在提取时间间隔满十二个月后申请提取。

此类提取业务必须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常作留置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难度大的,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地址规范录入,不得随意简化、变更。

三、购房提取公积金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规定

1、购买二手房,属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完税凭证;属夫妻关系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完税凭证。

2、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发票和备案合同;结算税务发票和《不动产权证》或完税凭证和《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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