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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大病医疗提取时间等政策通知

文件名称: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发文单位: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暂无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从2018年4月1日起,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以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广大职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我中心自2018年4月1日起就我市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作如下修改:
一、目前我市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个人享受本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以每年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90天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减轻大病家庭的生活负担,修改为“可以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增设对同一套房产多次交易提取的次数进行限制,同一套房产一年内只能以一次房产交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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