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6
发文单位: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08-01
发文字号: 丽人社〔2018〕174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为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生育人员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发放,结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属期)起,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至0.9%。
市直各有关单位、莲都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生育人员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发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丽政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属期)起,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至0.9%。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