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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文!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区别,终于有人讲明白了!

官方发文!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区别,终于有人讲明白了!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在财税政策规定和处理上有区别,但是两者如何区分一直是难题。

近期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89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让财务人员不得不重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业务风险与规范,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尤为重要!

首先,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在定义上有何不同呢?

1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 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务派遣最大特点: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劳务派遣从政策层面可以提取出以下重要内容:

1、目前,劳务派遣领域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借用劳务派遣机构偷税漏税、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

2、为了加强监管,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比如,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等情形不予许可经营。

3、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重拳打击劳务派遣中的虚构用工行为。

4、建立健全跨地区的劳务派遣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制度,打击利用跨地区派遣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行为。

比如,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冒用公民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或者不依法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代扣代缴个税的行为,将及时通报处理。

2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 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提醒】

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不是一个概念,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则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

工程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在工程范围内只是工程分包内容的一部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管理不同、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主体选择不同、能否再转包的资格不同。

【趋势】

(1)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

(2)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劳务公司将被“专业作业企业”替代。

二者相同之处: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者不同之处:

1、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分包适用合同法。

2、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员工,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务分包中的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

3、合同标的不同: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劳动力,劳务分包的合同标的是“事”,劳务成果。

4、税收政策适用不同

(1)行业不一样,劳务派遣是现代服务项下商务辅助服务,建筑劳务分包是建筑服务;

(2)适用税率/征收率不一样。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按6%征税,也可以差额按5%;建筑劳务分包一般计税按9%,简易计税方法按3%。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3%(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差额5%。建筑劳务分包3%征收率。

3 开具发票

劳务派遣一般计税方式下,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差额计税方式下,差额部分开具普票,其中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劳务分包不可以差额开票,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建筑企业接受服务区别

建筑企业接受劳务分包可按规定享受差额政策(预缴差额和简易计税交税差额),接受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享受差额政策。

5 印花税

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需要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最后一起来思考一个实务问题:

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会计处理上,用工单位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计入实际的相关成本费用中核算;支付给被派遣者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会计科目核算。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一般情况下,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预扣预缴;如果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用工企业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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