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HR经常有这样的疑问,员工月末入职或者月初离职,当月的社保还要为其缴纳吗?
当然需要!
大多数企业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这样的企业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注意事项
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将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划重点:
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上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如何规避风险
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
提前预防离职减员追缴风险,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HR补充小课堂:
⚠️不参保就是违法“
员工不想交社保,自愿签署放弃缴纳协议,可行吗?” “和员工协商好不缴纳社保,会有风险吗?”···
答案当然是不行,有风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自愿放弃社保书不仅没有法律效力,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严格管控,还会让企业面临以下3种风险:
- 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员工工伤,公司要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员工因公死亡,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如果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企业100%要补缴: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也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 企业社保逾期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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